营改增后开发票需要注意什么?

营改增后,纳税人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一、纳税申报期
(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二、发票使用注意事项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三、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我国的增值税执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即:纳税人可以用当期(月)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上注明和依法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项目除外,下同)抵减当期(月)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而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后的差额若为正数即为当期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如为负数可用于抵减下期当期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也就是说“营改增”发票的开具非常重要,它既是销售单位计算销项税额的依据,也是接受单位计算抵减销项税额的依据,同时,“营改增”还启用了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这样,不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发票不一样,货物运输与部分“营改增”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发票也不一样,因此,“营改增”纳税人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开具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使用和开具的发票。
  1、货物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提供运输劳务,应当开具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1)“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
  (2)“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
  (3)“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填写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
  (4)“合计金额”栏填写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
  (5)“税率”栏填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6)“税额”栏填写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7)“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填写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
  (8)“机器编号”栏填写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2、货物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兼营其他应税项目,向一般纳税人销售时,应当向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货物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和消费者个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以及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
  4、非货物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提供除货物运输劳务以外的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格式除密码区外,与营业税发票的显著不同是在金额栏后面增加了“税额”一栏,即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5、非货物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兼营货物运输劳务,向一般纳税人销售时,应当向接受方开具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非货物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和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以及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和开具的发票。
  1、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运输劳务应当开具普通发票,在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但税率(征收率)为3%.而且税控系统在代开的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填写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在“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填写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在“税率”栏和“税额”栏均自动打印“***”;在“备注”栏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2、非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开具普通发票,在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但税率(征收率)为3%.
  三、使用和开具发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其中:非货物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金税盘用于开具发票,报税盘用于领购发票和抄报税;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税控盘用于开具发票,报税盘用于领购发票和抄报税。同时,有条件的地区还将对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普通发票,用报税盘领购发票和抄报税。
  2、“营改增”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简称《通知单》)。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和管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4、“营改增”后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5、“营改增”后的运输业纳税人不得再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6、“营改增”后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扩大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所有征税范围,为确保税制转换平稳顺利、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现就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相关事项友情提醒如下:
  一、充分重视涉税信息核实确认的重要性
  纳税人填报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其效力等同于税务登记表、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减免税备案表、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等,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完整填写,并确认签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换发
  对需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且尚未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执照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除外),为避免增值税税控发行等事项二次办理给您带来的不便,在向国税机关反馈《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前,请到政务中心或工商部门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填报要求
  (一)填报报表种类:
  1、所有营改增纳税人必须填报《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
  2、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纳税人填报《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一式二份)。
  一般纳税人相关规定:纳税人所属期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营业收入(含免税及差额扣除部分)超过515万元的,按政策规定必须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未超过515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也可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增值税发票票种确定
  请您根据以下分类标准,参照《“营改增”纳税人供票资格衔接参考表》,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选择适用票种,填写《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的发票供票资格信息: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要求确认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A:除第(1)类纳税人以外,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15年度任一月度申报营业额超过3.09万元(不含)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任一季度申报营业额超过9.27万元(不含);
  (3)小规模纳税人B:除第(1)、(2)类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四、《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及其他相关报表领取方式及报送时间
  1、如果您未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请您4月1日后,使用原地税网上申报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初始密码为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证件号码后六位,少数不够六位或特殊原因无法取得证件后六位的,统一为123456)直接登陆国税电子税务局。通过电子税务局查看并下载打印相对应的个性化《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在您确认信息加盖公章后必须于4月20日前通过自行上门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主管国税机关或指定办理国税机关。(对于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报送时间提前到4月15日)。需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务必通过自行上门方式提交相关报表,并按引导程序办理税控发行和领用发票。如果需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还要下载打印《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一式二份)及有关一次性告知事项,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相关事宜。
  2、如果您在国税机关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登陆网上办税厅后,可以查看并下载打印相对应的个性化《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在您确认信息加盖公章后必须于4月20日前通过自行上门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主管国税机关或指定办理国税机关。(对于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报送时间提前到4月15日)。需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务必通过自行上门方式提交相关报表,并按引导程序办理税控发行和领用发票。如果需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还要下载打印《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一式二份)及有关一次性告知事项,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相关事宜。
  五、银税协议签订
  未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纳税人,请上门提交《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后,领取《委托银行扣缴税(费)协议书》,到开户银行确认盖章后,加盖企业公章应在4月30日前送交主管国税机关。
  六、发票领用
  需要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请您于送交相关确认表两个工作日后,4月25日前携带发票专用章、本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一照一码变更的,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控发行和发票领购手续。一般纳税人还需要携带《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一式二份。(使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A 的税控服务单位和领发票流程另行通知)
  七、纳税申报
  1、所属期2016年5月1日起(申报期2016年6月1日起),营改增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已使用国税电子税务局或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纳税人继续通过原路径办理;未在国税办理网上业务的纳税人请登录江苏省国税局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etax.jsgs.gov.cn或http://www.jsgs.gov.cn)办理纳税申报及其他涉税申请事宜。
  八、征收方式
  单位纳税人(除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于增值税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好复杂哦,俺不懂。

  增值税发票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买方可按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之后,增值税发票开具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现将“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相关事项提示如下,供增值税纳税人参考和借鉴。

  一、增值税发票用量申请及核定
  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月)领用数量及增值税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二)核定程序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自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获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5)对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次核定发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超过25份。
  (6)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开具发票特殊性等因素设置增值税发票基本月供应量(纳税人申领超过基本月供应量,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还应设定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
  (7)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
  ——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
  ——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即时办理规定。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审批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
  为行政许可事项,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一)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份。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份。
  (二)许可程序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4)本事项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6)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核定。
  (7)提示纳税人申请批准后,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行或变更事宜。

  三、增值税发票用量调整
  税务机关依据已办理增值税发票核定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月)领用量、离线开具时限、离线开具总金额进行调整,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予以变更。
  (一)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4)IC卡、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5)以下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
  ——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即时办理规定。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将税务登记信息、资格认定信息、税种税目认定信息、票种核定信息、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等信息载入金税盘(税控盘)。
  (1)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2)《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
  (3)纳税人领购金税盘(税控盘)后即时办结。
  五、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对纳税人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及数据库中的信息作相应变更。
  纳税人提供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收缴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纳税人提供:
  (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登记表》。
  (2)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七、发票发放
  对已办理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在核定范围内发放发票。
  领用发票携带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3)《发票领用簿》。
  (4)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应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注意事项
  (1)对非首次领用发票纳税人,启动发票验旧基本流程。
  (2)核对纳税人发票核定内容,在单次可领用数量范围内发放发票,打印《发票领用簿》。
  (3)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可单次发放不超过3个月用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纳税信用为D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八、发票退回
  因发票印制质量、发票发放错误、发票发放信息登记错误、纳税人领票信息电子数据丢失、税控设备故障等原因,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退票。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退回税控收款机发票的,应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报送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或《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税务登记证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发票验旧
  税务机关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利用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十一、发票使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税务总局编写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统一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第四联由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扫描补录;第五联交征收岗位留存,用于代开发票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纳税人。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八)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十三、专用发票开具不符合要求的,购买方有权拒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十四、十三种特定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新税政特别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下列十三种特定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费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纳税人销售旧货;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营改增后开发票需要注意什么?
答:1、所有营改增纳税人必须填报《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2、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纳税人填报《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一式...

营改增后做增值税普通发票怎么开
答: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营改增后,开发票需注意些什么
答:一、“购买方”栏填开要求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购买方的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

开发票的注意事项
答:不可以填写办公用品、日用品、食品等。 2、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正确、规范的选择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3、选择正确的适用税率、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应按应税行为...

云南注册公司:营改增后常见的30个发票使用问题
答:答: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其结存的原营业税发票应缴销不再使用。3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余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该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哪一栏次?答:...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开具要求
答:(一)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三)填写“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

开发票注意事项
答:在发票开具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销货方在整本发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页、错号、发票联无发票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2)整本发票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

开发票应注意什么?
答:开发票应注意事项:1、确保开票信息无误(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需公司名称和税号即可)。2、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 符合合同要求。。3、系统里的发票号要和实际放在打印机里的发票号码一致。4、开票后及时交给购货方,...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要注意哪些内容
答: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要注意哪些内容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

开发票注意事项
答:在发票开具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页、错号、发票联无发票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2、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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