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供水条例

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科学合理的行政、经济、技术等措施,加强用水管理,优化用水结构,改进用水工艺,实行计划用水,杜绝用水浪费,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第三条 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采取计划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机制。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节约用水专项投入制度,扶持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乡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本地区的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监督、指导。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指导以及市区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
  县级市(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在委托的权限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日常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贸、规划、建设、财政、农林、质监、价格、工商、园林和绿化、市容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节约用水的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在建设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城市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二)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和实施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有显著效果的;(三)再生水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四)劝阻和举报严重浪费水的行为属实的;(五)其他对节约用水作出突出成绩的。
  实施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取得显著成效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政策优惠和经费补助。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定额及用水需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取水、用水计划,实行总量控制。第十条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和单位用水分类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和月用水量五百立方米以下的单位用水实行定额用水管理;月用水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和使用自建取水设施的单位用水(以下简称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
  本条例所称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的用水,单位用水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等单位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用水。第十一条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需求,核定下达计划用水单位用水计划,定期公布和考核。
  新增计划用水单位或者计划用水单位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第十二条 用水实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用水单位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按照现行水资源费、水价的一倍加收;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按照二倍加收;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按照三倍加收;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按照五倍加收。
  实施抄表到户的区域,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阶梯式计量水价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尚未实施抄表到户的区域,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和实施一户一表改造计划,落实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科学合理的行政、经济、技术等措施,加强用水管理,优化用水结构,改进用水工艺,实行计划用水,杜绝用水浪费,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第三条 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采取计划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机制。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节约用水专项投入制度,扶持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乡建设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的理念,充分考虑本地区的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监督、指导。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指导以及市区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

  县级市(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在委托的权限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日常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农业、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价格、园林和绿化、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节约用水的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建设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城市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和实施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有显著效果的;

  (三)再生水和雨水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劝阻和举报严重浪费水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对节约用水做出显著成绩的。

  实施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取得显著成效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政策优惠和经费补助。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节约用水规划实施后评估工作。第九条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定额及用水需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取水、用水计划,实行总量控制。第十条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和单位用水分类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和年使用公共供水(即自来水,下同)五千立方米以下的单位用水,实行定额用水管理;年使用公共供水超过五千立方米的和使用自建取水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计划用水单位)用水,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

  本条例所称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的用水,单位用水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等单位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用水。第十一条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需求,核定下达计划用水单位用水计划,定期公布和考核。

  设计年用水量五千立方米以上的新增计划用水单位办理公共供水接水登记手续前,应当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申请用水计划。

  计划用水单位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增加用水计划的,应当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增加用水计划:

  (一)内部管网泄漏,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用水单耗、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未达到行业标准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

  (四)拖欠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增加用水计划的情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提升供水质量,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供水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安全、优质供水和节约用水的原则,实现城乡供水同管网、同水质、同服务。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供水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改造,推动实施优质供水和相邻区域联网供水。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水、用水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水、用水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在供水工作中,应当加强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区域化、模块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第七条 鼓励建立供水行业协会,健全行业自律制度,依法开展活动,发挥服务、引导和协调作用,促进供水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供水专项规划、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水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尾泥处置方案。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统筹推进尾泥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工作,指导供水企业规范处置尾泥。第九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应急供水能力建设,编制相邻供水区域出厂水互联互通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互联互通方案应当明确管道建设、维护费用的承担和组织调度等事项。第十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供水专项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结合供水设施评估情况,制定供水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开展供水设施运行情况评估,提出供水设施更新、改造计划,并报送本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自来水厂应当同步建设深度处理工艺设施,并按照规定确保正常运行。第十二条 自建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应当通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性审查并按照审定的设计方案施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企业参与验收并认定合格的,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供水企业认定不合格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第十三条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不符合前款要求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商住综合楼内为居民住宅供水的主管道应当单独设置。第十四条 居民住宅户外供水设施应当安装防冻保温等安全防护设施,新建居民住宅由建设单位负责,已建居民住宅由供水企业负责。防冻保温等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由供水企业负责。第十五条 以公共供水为生产用水或者消防用水的单位,应当在其内部用水管道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处安装倒流防止器,并负责维护和更新。
  住宅区内部消防管道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处应当安装倒流防止器,新建住宅区由建设单位负责,已建住宅区由供水企业负责。倒流防止器的维护和更新由供水企业负责。
  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从地表(地下)取水或者取用再生水专门用于生产或者消防用水的管网,不得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第十六条 鼓励学校、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建设管道直饮水设施。
  引导供水企业、社会资本在住宅区、旅游景区(点)和星级酒店等其他公共场所建设管道直饮水设施。
  从事管道直饮水供应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苏州市供水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提升供水质量,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相关...

苏州市供水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维护供水企业与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水,是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公共供水是指供水...

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2021修正)
答: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在接收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与供水单位协商承担的具体费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制定。对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的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及户表工程...

苏州水费几个月交一次
答:苏州水费两个月交一次。苏州的水费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缴纳:1. 凭水费缴费卡至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营业厅缴纳。2. 凭水费缴费卡通过手机缴费。3. 凭缴费卡到公司委托代收单位的营业网点缴纳或凭缴费卡及居民身份证办理银行代扣代缴手续。4. 逾期水费,按水费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收取,...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的第五章 经营服务与节水管理
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向社会公布符合前款条件的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的第一章 总则
答: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行业供水、乡镇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供水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

城市供水条例(2018修订)
答: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第三条 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修正)
答: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第三条 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科学利用、协调发展的方针。第四条 市和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平江区人民政府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将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和计划用水(以下简称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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